(2月16日颁布的关于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及瑞士公民自在西班牙境内自由迁移和居住的240/2007号法令第2条和新增补第2条)
谁可以申请签证:
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和瑞士公民陪同下列家属前往西班牙:
- 配偶。
- 已在欧盟成员国公证登记的与公民维持等同于事实伴侣关系的申请人。只要该关系登记未被撤消,则不允许在欧盟境内国家重复登记。该关系须得到充分证明。
- 公民以及其配偶或事实伴侣未满21周岁的子女,或满21周岁但生活依靠公民或其配偶,或生活不能自理者:此条款适用于婚姻登记或事实伴侣关系登记仍然有效的情况,若双方已分居、离婚或事实伴侣登记已被取消,此条款并不适用。
- 依靠公民以及其配偶或事实伴侣生活的父母:此条款适用于婚姻登记或事实伴侣关系登记仍然有效的情况,若双方已分居、离婚或事实伴侣登记已被取消,此条款并不适用。
- 不包含在法令240/2007 条款2范围内的公民家属申请与公民同行或团聚,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 申请人在本国依靠公民生活;2. 申请人因严重的健康问题或残障因素,必须由欧盟公民照顾。
- 法律认可的事实伴侣。
签证材料
1. 申根签证申请表。用英文字母完整填写表格,填写详细联系地址、移动电话及电子邮箱以便及时接收领馆通知;签名栏使用中文汉字签名,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贴近6个月白底证件照(宽26-35毫米,高32-45毫米)。
2. 护照。护照有效期须预留至计划离开申根地区日期后至少3个月有效,须有2张以上空白页。应提交护照信息页以及旧签证复印件。
3. 户口本或居住证。所在地属于本领区(广东,福建,贵州,海南,湖南,云南以及广西)。如果是外国人士,应递交其在本领区的居留许可。
4.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可以是最近三个月的西班牙婚姻登记文件;最近三个月的西班牙出生证明文件(或者由中国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双认证;或其他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 公民邀请函,函件应表明公民邀请申请人到西班牙的意愿、详细家庭住址及邮箱,并附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6. 仅一方监护人陪同旅行的未成年人,提供提供另一方监护人的同意声明,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护照复印件(具有信息及签名页),或其身份证复印件。
7. 如为父母或21周岁以上子女或残疾人,提交证明经济依赖于该欧盟公民的文件。
注意事项
• 由谁来申请签证:签证申请由申请人亲自递交。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递交。
• 递交地点:须到签证中心提交申请,无须预约。
• 签证申请的截止日期:签证申请必须在计划旅行日期前6个月至15天之间提交。
• 采取生物识别数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将采集申请人的面部图像和指纹。12岁以下的申请人和在过去59个月内采录过指纹的申请人可免于指纹采集,但如果指纹质量不佳,将要求申请人再次到场采集指纹。
• 材料补交:领事馆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文件或前来面谈。补充材料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逾期将视作放弃申请。
• 审理时间:签证审理的法定期限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自然日,在要求提供补充文件或进行面谈时,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5个自然日。
• 拒签:拒签结果及理由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 申诉:如果以学习为目的的居留许可或签证被拒,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拒签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该领事馆提出复议申诉。也可以在收到拒签通知或复议申诉被驳回的次日起2个月内向马德里高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上诉。